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和制度化,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功能复合防水材料 以及服役性能评价的基础和应用性能研究。第三条 实验室将在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绿色建筑建设需求为牵引,开展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及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探索防水新规律、新理论,开发防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一系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形成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防水技术体系;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提升我国防水产业国际竞争力;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以人才带项目、以项目聚人才,形成一个富有创新能力的国际化人才聚集基地。第四条 实验室目标:建成我国特种功能防水材料研究中心和高级人才培养基地,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防水技术创新平台,为我国功能防水材料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研人才队伍,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为开展具有国际引领性材料及技术和质量国际第一的产品奠定基础。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组织招聘和聘任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特种功能防水材料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实行宏观管理和评估考核;市科技部门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东方雨虹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第七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学术委员会。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总人数不超过 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另外,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学术委员会顾问,学术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等,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组织重大学术活动、审核实验室开放课题、听取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学术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学术委员会成员代为主持。正常情况下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以确保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如有需要,实验室主任可召集学术委员会紧急会议;(二)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前提下的民主集中制。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三)学术委员会指派专人(会议秘书)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及时在实验室内部公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三章 开放课题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围绕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相关工作急需解决的科学问题而设置的科研课题。为贯彻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方针,更好地发挥实验室的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开放课题的学术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人才交流,紧紧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提倡创新,公平竞争,特设立开放课题项目基金。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主要来自国家拨发的开放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国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使开放经费使用更加合理、高效,特制定本条例。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学者,实行发布指南、自由申请、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支持指南范围内的研究课题。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施严格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对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化与补充功能。(一)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1、申请“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人员应在《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2、若已经承担的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还未结题,则不受理该开放课题负责人新的申请;3、每两年受理一次开放课题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二)实验室开放课题审批1、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对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学术水平、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情况每年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2、获批准资助的开放课题负责人自然成为实验室当年度客座研究人员,由实验室颁发聘书;(三)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1、开放课题项目批准后,由实验室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批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按评审意见将申请任务书修改后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回实验室存档。2、开放课题一般按年度资助,从课题批准之日起到课题执行三年时,提规定表格提交课题总结报告及阶段报告。3、 开放课题经费从实验室年度预算中列支。实验室欢迎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和其他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课题、自带经费或设备来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良好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4、开放课题项目执行中,实验室科研管理部全面负责管理,做好课题实施和条件保证等事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的计划实施。5、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课题承担人须提前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征得实验室批准。6、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实验室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有权撤消课题或终止资助。7、项目完成时,必须按任务书要求提交科研成果,如:数据图表资料、模式、发表论文(包括未正式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专利等。科技成果须与结题验收报告一起提交实验室存档。有关论文和专著均要标注“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发表时,必须有本实验室和合作导师的署名,否则不能列入该开放课题的科技成果。8、开放课题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总结报告,实验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进行验收或评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验收通过后,可开具结题证明。9、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开放课题或客座研究人员利用实验室开放课题或仪器设备完成的研究论文,均应在作者单位署名时包含本实验室,并在前三名作者中署名其与实验室的固定合作者。10、论文署名符合上述要求的开放课题负责人或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在下年度给与追加开放课题经费奖励。(四)开放课题人员管理1、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应先办理入室手续,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2、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实验室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办公设备;3、 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课题运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按课题组方式进行日常科研管理,根据研究内容不同共设置8个研究组,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研究内容。每年年初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依托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创新计划。为了规范课题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课题组管理细则1、课题组设立课题组长,课题组长必须是实验室固定成员,主持课题组的研究计划和日常工作。2、实验室现有固定成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和所属课题组,各固定成员的研究工作必须结合所属课题组的总体研究方向和计划。3、 各课题组长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组的年度研究计划和目标,实验室在年底将根据该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各课题组长每年要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报告课题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4、根据情况需要,可从实验室总运行费中给予各课题组一定的日常运行经费支持,对年度取得较大成绩的课题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从主任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5、实验室将给所有课题组成员(包括客座人员、博士后)提供基本办公设备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如计算机网络、传真、复印、电话、激光打印等)。(二)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1、实验室成员申请科研立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目标,要符合学科前沿和国家需求,并与实验室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实验室集体和个人的综合优势,鼓励创新和大胆探索。2、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代表实验室的最高水平。项目科学目标具体、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实验室其它已有项目的关系(如进度、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及仪器设备和观测资料共享)。3、申报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需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经学术委员会议讨论后批准申报。所有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材料须上交实验室一份备份存档。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4、项目组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课题组长、项目负责人之间进行协调;5、项目组内部应该建立完善的项目进展管理制度和阶段性总结制度。对于一些国家级的重点项目,建立一年两次的实验室内检查汇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术委员汇报工作进展,有关材料应及时交资料室备份存档。6、项目结束时应该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注意后续成果的开发和应用。(三)公共经费管理办法1、实验室公共经费中运行费的正常来源为国家科技部和依托单位的年度拨款;实验室公共经费的来源还可能包括其它临时性的专用经费拨款等,所有获得的公共经费来源和总额应在实验室内部网络上公布。2、为做好实验室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确保实验室为实现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宏观调控能力,实验室的公共经费建立独立的核算体制,专款专用。各项预算和决算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实验室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日常财务收支的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在学术委员会上提供财务进度报告,必要时上网公布。3、实验室的公共经费支出包括运行费、设备费的使用。其中运行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即开放 课题经费、办公楼维修与维护、计算机网络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品耗损、外事活动和对外宣传、四大课题组的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行政和秘书人员的绩 效津贴等;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更新和实验室组织的重大科研攻关设备更新。4、重大的预算外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超过五仟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学术委员会批准。5、实验室每年底在内部网络上向全室人员公布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发展,人才是根本。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应有一支较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 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流动人 员的分配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课题组及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及工作业绩挂钩。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各课题组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结合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实验室报送下年度对固定人员及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明确说明需求的人数、经费来源及额度和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法1、博士后作为实验室的主要流动成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交给的科研任务,主动、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2、博士后来实验室应先办理报到手续,接受入室教育。3、博士后入室后一个月内,应提交本人基本信息情况(包括本科、硕士或博士论文副本)和导师制定的总体培养计划,交实验室学术秘书存档。4、博士后每半年应向导师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报告,各课题组应每年组织室内外专家在审查其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对博士后和研究生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5、博士后享受与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同等的假期待遇。6、博士后出站前一月,应把研制的软件、全部实验数据和相应的文档备份上交给导师,并将出站报告等资料交资料室一份归档;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规定1、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促进实验室的发展。2、科研人员个人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协调和安排,以确保实验室科研目标。三个月以上长期出国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主管室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3、科研人员在国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累计时间每五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参加学术会议的时间不计在内),一次性出国不得超过六个月。4、科研人员在长期出国前应办理暂时离室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在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定期提交相关情况汇报。5、按照科技部评估实验室时的知识产权登记规定,科研人员在国外期间发表论著时,其工作单位应注有“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中文或英文)6、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将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书面报告提交给实验室主任,并将所学内容在实验室进行分享交流,并交科研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1、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自己的科研成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扩大实验室知名度。2、实验室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需提前提交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确认审批。3、与会期间,应积极参与会议的各项活动,认真准备好学术论文和报告。 无特殊原因,不能无故取消会议报告。4、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应在二周内将邀请信复印件、会议日程复印件及论文等交实验室归档。参加重大国际会议后回到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次介绍会议的口头报告或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1、实验室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都必须签定依托单位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各持一份。2、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3、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实验室将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奖励。4、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实验数据资料、软件、程序、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备份移交给实验室。否则不予办理离室手续。第六章 实验及办公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大型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根据《东方雨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1、大型仪器设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拥有统一使用权和调配权,由实验室直接管理或委托课题组共同管理(签订责任书)。2、实验室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需要时,对大型仪器设备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但需提前上报使用计划,以便协调使用时间和安排技术人员调试、准备仪器。3、每件大型仪器设备都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指定的一名具有专业操作技能的技术人员(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要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使用制度,保障仪器设备能达到其应有的性能、指标,并建立使用登记、实验记录、发生故障及维修登记等制度。4、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订货合同单、到货装箱单、原始技术资料及技术验收报告/维修及维护记录等妥善保管,并把目录清单报实验室备案存档。因工作变动更换保管人员时应上报实验室备案。5、各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其负责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建立年终考核奖惩制度。6、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保证全室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为外单位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确认,任何人不得私自租对外借大型仪器设备。向外租出大型仪器设备时,除收取消耗性材料费用外,还应收取仪器设备磨损费、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办法1、实验室购置的各办公室计算机属公共所有,课题组购置的微机归课题组所有,各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由于工作需要而分配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应对所分配使用的计算机负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调离实验室时,办理上交或移交手续。2、使用计算机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坏。严禁随意拆卸,当计算机发生故障无法排除时,报请室管理人员检修。实验室购置的计算机一律不准私自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3、鉴于计算机病毒危害严重,为确保实验室科研环境、实验数据和科研资料的安全,用户对自 己管理使用的计算机,务必定期对重要数据存档。建议在操作系统中安装病毒监测程序,防止病毒意外侵入。如遇病毒发作,无论轻重,请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以便采取对策,提醒全实验室加以防范。系统管理人员务必定期督促所有计算机用户查杀病毒。4、系统管理员应对edoc2平台数据每两周备份一次。对于病毒重点发作期做重点防护,系统管理员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大家采取包括安全防范、提前查杀、变更时间及停机暂避等手段。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守则1、为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有效制止和防范有害信息传播,推进网络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守则。2、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邮件通讯或新闻发布,不得违反国家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3、利用互联网获得的资源,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遵守有利于科技交流的国际惯例,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阅读他人通讯文件,不得私自拷贝不属于自己的软件资源,严禁将带病毒的文件输入计算机。4、每个计算机网络用户的IP地址均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分配,未经网络管理员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IP地址上网,不要试图破坏他人网络节点的安全保护。5、不许在办公室用互联网做与科研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下载娱乐性信息等)。6、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停止使用网络和帐户的处罚,直至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办公设备管理制度1、验室公共办公设备(传真机、长途电话机、复印机、彩喷打印机等)归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由实验室秘书负责日常使用的管理,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拆卸和搬动。2、复印机的使用采取自助的办法,复印时要注意操作流程,如发现卡纸、损坏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复印纸须登记领取,禁止在实验室复印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材料。3、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制度1、安全制度:实验室是防火防盗重点部门,为确保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一切严重事故的发生,实验 室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盗制度。实验室设立一名安全员,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有情况及时汇报室领导和大气物理所安全保卫部门。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 动,安全员及实验室全体成员都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实验室公共场所不准吸烟,不准将易燃危险物品带入实验室。离开办公室前,窗户要关好并锁上,门一定要反 锁。如发生丢失情况,应及时汇报。2、环境卫生制度:创造一个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室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室内、楼道、卫生间等处应力争做到无灰尘、无异味,干净整洁。桌椅、办公物品应放置有序,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由实验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定期检查。3、节约用水用电制度: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办公室应做到随手关灯,将电闸拉上。计算机使用完 毕应将其设置成休眠状态。夏季使用空调机,下班时必须关机。最后一位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负责检查水龙头、电源是否关闭。如发现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有 关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定期检查各类电源插座,以消除事故隐患。第七章 学术活动及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活动条例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2、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的重点学术活动计划。各位研究员应根据学术和研究工作需要,筹划、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作高水平、前瞻性的学术报告。3、实验室内部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1) 拟投国际期刊的论文在投出前必须在课题组或实验室做报告,接受学术质疑、听取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后投稿。(2) 实验室每一位研究员每年都必须作一次学科前沿学术报告。4、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科研管理处整理,统一存档保管,以便全室人员参考、借阅。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利的有关规定1、实验室根据年初研发计划制定年度专利申请计划,申请专利流程及管理办法遵照依托单位相关制定执行。2、申请专利初稿需经各研发组组长审核,通过后方可走oa流程,对于特别重大课题申请专利初稿需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 第三十条 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1、实验室成员每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论文抽印本或复印件,及论文的电子文本上交一份至实验室,以便进行成果统计后上报上级部门和在实验室网上公布。2、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或“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pecial Functional Waterproof Materials”并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3、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发表论文,实验室每年对所有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给与奖励,具体措施参照大气物理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1、项目成果奖励:依据依托单位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博士后,依托单位将给予重奖,科技创新奖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奖金设置为:技术开发奖项设置:分别为特等奖(奖金100万)、一等奖(50万)、二等奖(20万)、三等奖(10万);工艺创新奖设特等奖(奖金100万)、一等奖(奖金50万)、二等奖(奖金20万)、三等奖(奖金10万);2、专利奖励:以第一发明人 或者主要撰写人申请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者分别给与10000元/件、5000元/件的奖励; 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者给与1000元/件的奖励;3、论文奖励:以第一作者或者主要撰写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并经审核录用的将给与不同的奖励,具体为:国内一般期刊论文1000元/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2000元/篇;国际SCI、EI论文者按照文章影响因子给予5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国际一般期刊论文3000元/篇;4、项目经费申报奖励:申请国家或者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者按照所申请科研经费的3-10%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成员年终考核办法依照依托单位的年终考核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种功能防水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2016年3月26日